北京市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防病工作,控制和消灭传播疾病的各种媒介生物,保障人民健康,保证卫生服务质量,避免生活环境中有害生物的抗药性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本市消毒、杀虫、灭鼠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是指:在户内外从事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局领导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区(县)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餐饮店、三星级以内宾馆、饭店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和部门从事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服务的,由区(县)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负责发放卫生许可证。凡跨区(县)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服务的:外埠(包括外国)进行上述卫生服务的;到涉外单位(使馆、外国人公寓、外事部门、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等)和国家机关从事上述卫生服务的;以及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上述服务的,由市卫生局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负责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一)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营业前需向所辖市、区(县)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叁份,同时需提供:(1)基本情况资料(按要求填写表格);(2)职工人员构成、培训合格情况;(3)服务项目及范围;(4)药、械配置情况。(二)所辖市、区(县)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在接到上述申请及全部资料后十五天内提出审察意见,经同级卫生局综合评价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并通报全市有关单位。卫生许可证格式为(年号)京卫准字第 号。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须根据本办法主动到发证单位办理复验换证手续,愈期不办者,视无卫生许可证处理。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盗卖、伪造。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如在人员、服务范围、项目等方面有变化或停止营业,须及时通知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发证机关在审核资料、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对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的人员作如下要求:(一)职工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中专以上学历,掌握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专业知识;(二)参加服务的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发证单位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基本知识、技能、自身防护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发给培训证。市卫生局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有权负责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质量监督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所用药品、器械必须有卫生许可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对药、械应用的指导;严格按药、械使用说明进行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对消毒、杀虫、灭鼠服务的监督、监测:(一)各级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有权对消、杀、灭卫生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各级卫生防疫站有权对消、杀、灭服务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价,并对消杀灭服务中的各个环节所用药、械和服务技术提出改进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病监督管理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传染病防治办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